財產權利典當
《典當管理辦法》在經營范圍一章中明確:典當行可以經營“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。根據國家《擔保法》第七十五條規定,下列權利可以質押:
(一)匯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債券、存款單、倉單、提單;
(二)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、股票;
(三)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;
(四)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。目前有些典當公司的業務介紹中除上述部分品種外,還設有:國債、國庫券、企業債券;店鋪、攤位的經營權、租賃權;版權;應收賬款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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